該燈具廣氾使用建築一、二級耐火等級,貯存丙、丁類固體物品的中轉庫房、行包房、廠房、會堂等場所的專用照明(不使用於易燃易爆場所和危險品倉庫)。該燈具經公安部天津消防科研所測定,一九九0年通過鐵道部專業設計院鑑定,鐵道部安全防火委員會以防委(3)號通知推薦在全路推廣使用。